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05.12.1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