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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税字[1997]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09-29 桂财税字[1997]16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7]1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规定,应建帐条件以及建帐所涉及的有关帐薄、凭证、表格统一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二、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帐簿、凭证、表格按照建帐管辖权由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统一设计、印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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