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关于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清理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7]第12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6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我区各级国税系统流转税部门和征管部门的部分工作职能进行了调整。按照区局的工作调整要求,票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为主,随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工本费结余及债权债务、发票专用运输车移交到流转税部门,原管理专用发票的人员一并随业务调整到流转税管理部门。由于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既要确保移交工作中专用发票的安全,又要确保专用发票的移交数目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因此,为加强移交工作中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移交工作万无一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国税机关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移交工作,增强防范意识,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具体抓好工作落实,决不允许有半点工作上的疏忽,凡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落实,互相推倭而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工作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专用发票的移交工作涉及到双方的责任问题,因此,交接双方决不能掉以轻心,要做到认真清点,确保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查清情况以便于明确责任。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移交工作期间,对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国税局下发的有关专用发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隐患,堵漏洞,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对辖区内专用发票库房、售票室(点)以及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保管安全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移交工作中,对票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票库内遗留的过期发票、错票,进行造册登记,上缴地、市局票库封存,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局。
六、各级国税机关票证管理员,要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警惕,在政治上、业务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高度重视移交工作中专用发票及票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