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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发[1996]第2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及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及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桂国税函发[1996]第291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28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6]1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普通发票换版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凡不按照我区新版统一票样或者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包括企业自行设计票样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请各地一定要做好广泛宣传工作。

  二、为了使新版统一普通发票进一步规范,我区在原通知下发的新版普通发票票样(桂国税发[1996]92号通知)的基础上作了些修改,因此,从1997年1月1日起印制普通发票,必须按照规范后的票样印制(规范后的新版普通发票票样另行下文通知)。1996年已按桂国税发[1996]92号通知的票样及防伪措施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对管辖的普通发票定点厂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整顿。通过整顿,原则上各地、市只保留一个定点厂,并依照通知规定要求将选定定点厂的经济类型、主要印刷设备名称及数量于11月底以前向区国税局征管处填报,再由区国税局复查。

  四、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广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区国税局准备印制部分大通告,请张贴宣传。

  附件:(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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