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行提成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预字[1996]第6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7月3日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1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我区各级税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治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收入增加较快但由于个人所得税覆盖面大,税源零散,公民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上税务部门征管力度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等原因,个人所得税流失仍比较严重。为了更好地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逐步改善征管手段,调动各级税务部门增收的积极性,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总额提成经费的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提成比例。按照个人所得税实际收入总额的10%比例计提业务经费。
各地不准自行扩大提成比例和范围,
二、个人所得税的提成办法。个人所得税的提成实行财政列支的办法,即个人所得税收入平时全额缴入金库,各地、市、县财政局按季根据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和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出提成数,并据以办理拨款手续。提成经费支出列“税务事业费支出”科目。
三、个人所得税提成的使用范围。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提成的收入部分,是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费来源之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从严掌握这项经费的开支,重点用于个人所得税代征手续费和改善征管手段、办公条件、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等方面开支。
四、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时间暂定三年,找厅原下发的桂财预字[1995]第66号《关于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行提成管理办法的通知》即行废止,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