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安全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6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税信函[199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原则上我区地税系统不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
2.凡已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单位,已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在接本通知后速报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3.以后凡需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单位或变更联网方式以及终止联网时,必须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计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