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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1996]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高速公路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

09-29 桂政办[1996]第11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高速公路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1996]第11号

全文有效

1996年2月7日

南宁、柳州、桂林、河池地区行署,南宁、柳州、桂林、北海、钦州、防城港市,鹿寨、永福、临桂、邕宁、合浦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钦州至防城港高速公路建设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4]86号)、《关于柳桂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税费问题的批复》(桂政办函[1994]25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建设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5]105号)规定,对我区现正在建设的高速公路(含柳桂一级公路),各施工单位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等,属自治区和地方征收部分,统一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各项目建设指挥部代征代缴,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即由沿线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各项目建设指挥部继续用于该工程建设。为了确保这一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所纳税款及时、足额返还,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现就高速公路建设缴纳税款实行先征收后返还政策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高速公路建设(含柳桂一级公路)各施工单位应交的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应由各项目指挥部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统一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各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代征,并直接缴入所在地地方金库。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对高速公路收取的有关税款,不计作核定下年度征收任务的基数。

  二、各工程项目指挥部缴纳的高速公路建设有关税款返还工作由该项目沿线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返还需由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完税凭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返还,为了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供应,保证工程进度,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在项目建设指挥部提出申请后,在半个月内办理完已征税款返还手续。

  以上通知,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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