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商品房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财农税[2004]3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22日
梧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契税征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梧财农税报[2004]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以前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取得上市交易资格的尚未出售的空置商品房。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0日止”指2002年12月30日有购买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2002年12月30日后购买照章征收契税。
三、商业用房与商品住房的区分主要以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为准。
四、对于按政策可享受减免的应给予减免,对已征税款应当予以退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