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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6]2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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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地税发[2006]26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9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将《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04号)中“三、退库的审批权限”修改为:“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多征、错征的税款退库,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希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审批工作的领导,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审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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