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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06]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09-29 桂政发[2006]3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桂政发[2017]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2006]32号

失效

2006年8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岩金矿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凡未列入财税[2006]69号文件中《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我区岩金矿企业(矿山)的岩金矿等级确定为六等,单位税额为2元/吨。

  二、采用堆浸工艺,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与矿石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对废石暂不征收资源税。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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