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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市国税函[2006]103号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灵川县恒昌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桂市国税函[2006]103号 我要评论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灵川县恒昌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桂市国税函[2006]103号

全文有效

灵川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灵川县恒昌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增值税的请示》(灵国税发[2006]29号)收悉。鉴于该企业已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以桂资综物认字[2004]185号认定证书认定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同意给予该企业在2006年度内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切实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停止免税,并及时提出取消免税意见,书面上报市局取消其免税资格;对已免的税款要限期追缴入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骗税的,移送有关单位立案查处。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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