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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5]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2005]91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9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作为我区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单位的柳州市地税局、梧州市地税局和宜州市地税局,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对本单位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其他单位要组织学习,做好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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