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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函[2008]4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人防工程用地转让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函

09-29 桂地税函[2008]400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人防工程用地转让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函

桂地税函[2008]40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30日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办《关于自治区人民防空训练暨战时人口疏散基地土地转让有关纳税问题的请示》(桂人防办字[2008]151号)收悉。关于土地转让涉及耕地占用税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军事设施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察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据此,你办将原人防训练暨战时人口疏散基地部分用地转让给下属防城港人防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军事设施免税范畴,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及相关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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