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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字[2007]5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桂地税字[2007]513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7]513号

全文有效

2007年7月23日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7]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境外公司在我国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不属于税收管辖对象,因此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境外公司暂不征收印花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国内企业无代扣代缴印花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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