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08号
全文有效
2007年7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280号)的要求,加强与同级工商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纳税人办照信息;对已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特别是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要求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有涉税行为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有关部门不予发给经营资格证照的纳税人,要进行分类专项管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要求,不能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也不能向其出售发票,但必须纳入税务管理,照章征税。
三、各市地税局要结合本市实际,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工作,并在2007年8月2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通过电子公文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
附件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