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西  >  桂政发[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桂政发[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09-29 桂政发[2006]22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桂政发[2006]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钒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钒矿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税额为3元/吨。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