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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7]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2007]125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2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3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我区贯彻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的工作正在进行,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要求,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各项工作,同时注意采集填列2007年度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报表,由各市地税局汇总后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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