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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函[2015]4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矿山企业尾矿库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桂地税函[2015]447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矿山企业尾矿库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2015]44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1日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矿山企业尾矿库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河地税报[2015]95号)收悉。关于矿山企业尾矿库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如何理解《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22号)第一条“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意见:该项规定是对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以及炸药库的安全区域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据此,对矿山企业尾矿库的用地,应予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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