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本文作废。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桂市地税公告﹝2015﹞第2号
全文失效
2015年6月23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桂林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桂地税函[2015]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4%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