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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15]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2015]63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5]6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5月21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各片区稽查局: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现就设立市(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举报中心名称统一称谓为“××市(县)地方税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如在南宁稽查局设立的举报中心称“南宁市地方税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在崇左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的举报中心称“崇左市地方税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南宁市宾阳县设立的举报中心称“宾阳县地方税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二、各举报中心牌匾制作统一为竖排排列,规格尺寸应小于同级行政单位牌匾规格。

  三、举报中心设立在片区稽查局的,其设立文件应与当地市地方税务局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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