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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函[2017]1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自治区粮油食品屯里猪场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09-29 桂地税函[2017]158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自治区粮油食品屯里猪场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桂地税函[2017]158号

全文有效

2017年6月14日

自治区粮油食品屯里猪场:

  你单位申请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单位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意你单位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16013661.88元。缴纳期限延至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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