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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办函[2016]1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办函[2016]106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

桂地税办函[2016]106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0月3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递延纳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下发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地税机关及时做好政策业务培训,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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