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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1983]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利改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桂政发[1983]17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桂政发[2017]66号),此文件已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利改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政发[1983]177号

失效

1983年11月1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3]154号文《关于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发出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现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营小水电是提总装机容量在一万二千瓦,单机容量在六千瓦以下的地方国营小水电站。这类企业,我区历来是划作两类管理的:一是县办国营小水电,这部分企业原来是作财政预算外管理的,实行利改税后,仍作财政预算外管理,实行“以电养电”;二是地区以上直属的小水电,原来是作预算内管理的,实行利改税后,仍作预算内管理,它们上交的所得税后应上交的利润,仍按原来的规定交财政库。

  二、供电系统是指电业公司、供电所等。这类企业,原来财务也是两种管理办法;县办的电业公司、供电所,原来是作预算外管理的,实行利改税后,仍作县预算外管理,实行“以电养电”;地、市直属电网(站、厂)和发供电企业,不论大小均不得划作预算外管理,实行利改税后,其所得和税后应上交的利润,仍按原来的规定交财政库。

  以上补充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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