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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发[1995]第3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桂国税发[1995]第339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5]第33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2月11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更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精神,我区旧的县(市)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使用到1994年11月30日止,从12月1日起启用新的地(市)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现将更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普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套印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含收购发票)使用到1995年12月31日止。

  二、凡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制的普通发票(含收购发票),不论是套印发票底纹或是使用全国统一防伪纸印制,一律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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