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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6〕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2006〕15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15号

全文有效

2006-01-1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电,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中免征营业税的垃圾处置费如何界定问题,要求明确垃圾处置费是否包括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对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

  二、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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