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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3〕1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桂地税发〔2003〕139号

全文有效

2003-07-23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对出版社、报社或其他单位向作者的收费,以及这些单位向其作品内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收费,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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