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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17〕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桂人社发〔2017〕2 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人社发〔2017〕2 号

全文有效

2017.1.9

中区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 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3 号)和自治区落实降成本41 条措施会议精神,现就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从2016 年5 月1 日起至2018 年4 月30 日止,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继续按原费率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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