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税收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摘要)
桂政办[1993]第93号
全文有效
1993年6月23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82号)第十五条有关对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给予优惠的规定,在全国未作出具体优惠办法以前,我区从一九九三年起暂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边境县市按国家特殊规定办理),全国下达具体优惠办法后。改按全国统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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