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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地税发[2008]37号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09-29 崇地税发[2008]37号 我要评论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崇地税发[2008]37号

全文有效

2008.04.1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市原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已落后于我市经济特别是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水平。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统一税负,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1998]1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预征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2%。

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以预售、分期收款或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地方税务机关按收到房地产价款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房地产转让完毕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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