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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发〔2009〕37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09-29 钦政发〔2009〕37号 我要评论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钦政发〔2009〕37号

全文有效

2009.08.07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09〕1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责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业是我市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于保持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增长,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上来,把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

二、关注民生,加大保障,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

(二)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各县区要采取措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在更大范围推进城市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力度,加快实施国有农林场、垦区、矿山棚户区和采矿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要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

(三)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线的认定标准确定为市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四)加大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各县区要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争取中央投资补贴资金、自治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到位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五)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金融部门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优先保证土地供应。

三、政策扶持,让利于民,鼓励居民安居置业

(六)放宽购房者入户政策。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可凭以上手续申请办理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在本市落户,在其住房所在地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

境外居民购买我市价值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房产,并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可凭房产证申请办理其本人的长期居留证。

(七)金融机构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凡在住房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无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交易申请的,视为首次购房。首次购房,视为自住型住房。首次购房证明,由房产主管部门出具。

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即其享受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的第二套普通自住房视为改善型住房,改善型自住房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已购有商品住房的家庭中,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个人名义另购一套普通商品房的,可按照首次购房政策执行。

本项规定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八)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

1. 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均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至35万元;单方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由15万元调整至20万元。

2.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3. 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男方不得超过65岁,女方不得超过60岁。

4. 适当放宽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年限调整为二手房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贷款额度调整为最高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上计税金额的80%。

5. 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支持区内市外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来钦州市购、建房。

6. 继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履约保证金条件:住房公积金还贷履约保证金由原来要求在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留足偿还公积金贷款6个月的还款额调整为留足偿还公积金贷款3个月的还款额。

7. 允许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拥有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8. 落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政策,支持中低收入职工租赁住房。

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不设截止时间,如遇到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则按国家、自治区新政策规定执行。

(九)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进程。要适时调整和完善住房补贴政策,切实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加快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十)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以建设普通住房为主,回建安置住房以外剩余住房的供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减免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减免手续费的规定,严格按照《关于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9〕98号)执行。

(十二)实行购房税收减免。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不含公摊面积,下同)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项规定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四、转变观念,完善政策,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十三)调整部分开发费用缴费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配套费、劳保基金、墙改基金、建筑垃圾清运费、人防易地建设费以及防雷装置检测验收费(非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等报建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征地劳务费以及部分环境监测收费标准从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0年4月25日止要严格按照《关于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9〕98号)执行。

(十四)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限按季度预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0.5%;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1.5%;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5%;经济适用住房仍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税毛利率下限标准(设区市城区不低于10%,其他地区不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五)放宽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地价款支付期限。对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允许受让人分期缴交出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六)加大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

(十七)鼓励开发高品质商品住房。建设规划部门建立商品住房品质评审制度,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从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等方面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评价,对高品质项目从减免报建费、配套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八)鼓励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建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加快开发进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探索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

(十九)优先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周边市政道路以及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设施,要优先安排城建计划,优先予以建设和完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高效率,完善配套服务。

五、加强监管,提高效能,营造良好市场氛围

(二十)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各县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落实首问负责制,执行限时办结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健全绩效考核制,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改善服务环境。

(二十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规委。各县区也要成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推进例会制度,分析、协调和解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

(二十二)整顿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规开发、发布虚假广告、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等行为。加大投诉纠纷处置力度,对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违规建设和交易的企业,依法予以清出。

(二十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协调、发布工作制度。建立由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建规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协调、发布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采取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有关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

(二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房地产企业提高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二十六)发挥媒介功能,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加强对房地产政策的宣传,鼓舞投资和消费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优化市场交易环境。

(二十七)本实施意见由市建规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钦政发〔2008〕5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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