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再清理结果的通知》(2011年12月22日发布;2011年12月22日实施),本法已被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再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发〔2009〕3号
全文失效
2009.01.0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
为了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当前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的区、县(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一)、(二)、(三)款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型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高首付比例调整为20%。
(五)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放宽第二套购房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年满18岁公民凭个人身份证首次购买住房的,按国家有关个人首次购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七)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只要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积比例及额度,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由原来所购房价的70%提高到80%;对于需要贷款额度超过25万元的职工,超过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解决。
3.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贷款年限由原来的退休年限适当延长至贷款职工退休后十年。
二、实施土地优惠办法
(一)采取灵活引资方式,实行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
(二)2009年6月30日前动工建设的项目并达到要求的投资额或形象进度的,其用地问题可按下列办法优惠:
1.由于政府原因如征地补偿,配套设施等问题而造成无法开工建设的经营性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土地部门可按实际情况重新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或另行置换土地。
2.因城市规划要求提高容积率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先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市人民政府再按所交出让金额的90%予以奖励;对经营性用地变更用途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市人民政府先按规定的标准征收,再按所交出让金额的50%予以奖励。
3.因城市规划要求提高容积率或变更用途的经营性土地,可免交因容积率提高使得面积增加而造成增加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4.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容积率,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听证后认定确需变更的,项目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动工建设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增容费。
(三)为促进行政中心区城市建设,对位于行政中心区的城市建设项目, 2009年6月30日前按规划要求动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行业标准的,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权人向市政府书面承诺于2009年7月1日至12月30日动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行业标准的,征收半年土地闲置费。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一)个人销售房屋契税征收的计征以买卖双方评估价的70%收取。
(二)实行税收优惠。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购买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含二手房)的购买者,减半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2009年9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由市本级收取的建设规费,最长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房屋维修基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收取。
(四)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五)在“四沿线、四片区、两改造、两景观”等城市规划重点区域内投资开发,3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前动工并达到要求进度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4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项目于2009年12月31日前动工并达到要求进度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6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前有效。在此办法公布之前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实施期间,因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而不适用的条款,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建规委、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督查落实。
主题词:城乡建设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防城港市委会,市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