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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地税发〔2010〕15号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的通知

09-29 北地税发〔2010〕15号 我要评论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的通知

北地税发〔2010〕15号

全文有效

2010.03.17

合浦县地方税务局、各城(园)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市局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是在2010年3月1日后办理有关应纳土地增值税的事项,一律按新的预征率执行。

二、通过法院强制拍卖以外其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法院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5%的预征率。

三、《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北地税发〔2008〕86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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