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扶绥县税务局关于调整扶绥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扶绥县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9.30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现将扶绥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期限为所属年度的6月1日至15日,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期限为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5日。
二、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房屋,涉及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扶绥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扶地税发〔2008〕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扶绥县税务局关于调整扶绥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