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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函[1998]第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部门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桂地税函[1998]第203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部门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8]第20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9月24日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部门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证税问题的请示》(钦地税发[1997]7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供水部门收取的“城市供水增容费及供水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增容费及建设费”),应当根据不同的收取方式来确定如何征税。即:供水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增容费及建设费”是一次性收取的,而非随同自来水作价并按每次用水量收取的,应当征收营业税;如随同自来水作价并按每次用水量收取的,不征收营业税。

  此复。

      抄送: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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