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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1998]第4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年审费的通知

09-29 桂国税函[1998]第444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年审费的通知

桂国税函[1998]第44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0月16日

各地、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46项、降低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8]33号)规定,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年审费属于被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国税机关今后在办理税务登记年审时,不得再收取年审费,请严格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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