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函[2006]7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243号)同时废止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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