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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地税函[2006]17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准予中国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税务行政许可的批复

09-29 黔地税函[2006]17号 我要评论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准予中国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税务行政许可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6]1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10日

黔南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中国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省局审查,决定准予中国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取得该项许可。同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冠名企业的发票管理,规范其发票用票行为。

  附件1: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黔地税许准字[2006]第5号

  2006年2月10日

  中国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你单位于2006年1月24日提出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经于2006年2月5日受理。经审查,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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