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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取消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现予公布。对取消的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取消的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3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4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5 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6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7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关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公布取消了涉及税务机关1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其中: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已按规定取消,3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我省主管范围,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待取消(详见附件)。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局依法制定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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