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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全文有效

2013年9月1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精神,现就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三、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首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再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印制发票的有关手续。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保管发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制理由: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自印发票名称     本数     每本份数  
  金额     规格     联次  
  纸质     文字     装订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以下由发票编码税务机关填写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起号   发票止号   备注
         
         
         

  备注: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编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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