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02-07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局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增值税管理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实践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规定,制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以下简称《管理指南》)。
第二条 本《管理指南》中所指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增值税免征、减征、即征即退等。
第三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增值税优惠项目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增值税税收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优惠额度。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增值税优惠管理工作,禁止越权和违规减免税。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章 分类和范围
第六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分为报批类优惠项目的管理和备案类优惠项目的管理。报批类优惠项目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项目是指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第七条 报批类
(一)免税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
①军队用粮
②救灾救济粮(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③水库移民口粮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4.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
5.符合免税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二)即征即退
1.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2.软件产品及动漫软件产品超税负部分
3.促进残疾人就业
4.铂金产品
5.飞机维修劳务超税负部分
(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办法征收
1.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 备案类
(一)简易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免税项目
(二)登记备案
1.农业生产生活资料
2.污水处理劳务
3.黄金、钻石
4.经营残疾人用品
5.医疗卫生
6.军队军工
7.公安司法部门
8.金融机构
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采购物资
10.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
11.宣传文化
12.农村电网维护费
13.自来水
14.节能服务公司
15.边销茶
16.简易征收
第三章 报批类管理
第九条 报批类的税收优惠实行依申请审批原则。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优惠资格审批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同时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增值税报批类优惠项目管理》(附件1)规定报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受理
(一)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前台人员当即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
(二)对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审批范围的,前台人员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三)经审核,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前台人员应当填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移交审批环节处理。
第十二条 审批
(一)审核部门对前台人员移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
审核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纳税人申报的减免(退)税项目与税收法律法规所设定项目是否相符;
2.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退)税的资格条件;
3.纳税人申报材料的填报内容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吻合;
4.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能否准确核算减免项目与应税项目;
5.纳税人提供的相关部门的文件和证明是否符合要求。
核查报告应作为审核资料记录存档。
(二)审核部门根据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对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条件或具备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资格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注明所依据的税法条款,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审批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移交前台送达执行。
(三)审核部门根据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对纳税人不符合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条件或不具备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资格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注明不予减免税的理由和依据,提交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审批的依据和理由及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移交前台送达执行。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其增值税优惠资格按有效期实行一次审批制。
第十三条 送达执行
前台人员制作送达文书,需要公告的应进行公告,通知纳税人领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作为办理减免税手续和其他相关涉税事宜的依据。
第十四条 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于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市(州)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局负责审批的,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四章 备案类管理
第十五条 备案管理分为简易备案和登记备案。
列入简易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减免税简易备案表》,按照规定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前台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一次性制作相关文书处理。
列入登记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和《增值税备案类优惠项目管理》(附件2)规定报送的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
(一) 纳税人向前台提交《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前台人员当即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二)经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前台人员应当填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告知纳税人资料符合规定,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并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移交后台人员处理。后台人员审核后在《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签署审核意见,进行备案登记。对不同意备案的,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备案的依据和理由及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后台人员对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移交前台人员送达执行。
(四)前台人员制作送达文书,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增值税减税备案登记表》等资料,作为办理减免税手续和其他相关涉税事宜的依据。
第十七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备案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十八条 发票管理
(一)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其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开具普通发票。
(二)下列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4)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发票使用的管理。如有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 申报管理
(一)纳税人已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减免税执行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减免税收入又有应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划分其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执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免税放弃管理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三)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四)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监控管理、纳税评估或税收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应立即停止为其办理减税、免税或退税。根据评估、检查情况决定其是否继续享受或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期间的已减、免、退税款应及时进行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事项,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统计分析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税收优惠的有关情况,及时登记《增值税纳税人减免退税分户管理台账》。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增值税减免退税的统计管理工作,确保增值税减免退税数据信息统计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市(州)局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应按季汇总所辖县(区、市)局增值税减免退税情况,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省局上报《增值税减免退税情况统计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指南》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