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依据黔国税发[2008]75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6]75号
失效
2006.6.28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未完工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应先按以下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一)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凡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区分开发位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3%比例计算。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和郊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20%比例计算。
2、开发项目位于各市、州、地城区和郊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15%比例计算。
3、开发项目位于上述1、2条以外其他地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10%比例计算。
二、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对《通知》第六条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问题中第(三)款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按15%比例计算。
三、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