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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税函[2011]3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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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1]36号

全文有效

2011-02-22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供电部门向国税局反映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免税如何执行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我省农村电网改造,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税收政策扶持。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执行依据为《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计列2010年度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复函》(黔价函[2010]103号,见附件)。

        三、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范围:除新、老县城,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外的乡镇居民生活用电费。

        四、各供电企业用于农村低压维护修理购进的耗材应分别核算,并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不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五、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供电企业沟通联系,按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确认。对供电企业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免税额在2011年的应纳增值税额中进行抵减。

        六、各地在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报告。

        附件:《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计列2010年度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复函》(黔价函[2010]10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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