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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税函[2004]367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09-29 黔国税函[2004]367号 我要评论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4]367号

全文有效

2004-12-29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需要由上级税务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作出公告决定后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公告。由省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请各市、州、地局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纳税人欠税信息报省局。

        二、《欠税公告信息表》由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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