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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税函[2003]77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09-29 黔国税函[2003]77号 我要评论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3]77号

全文有效

2003-05-27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02〕129号),根据中石油贵州分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加油站的实际,现就中石油贵州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加油站有关申报缴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受理非独立核算加油站的纳税申报时,按照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于申报期满后10日内应将省公司填制的《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征收率与《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填写的征收率不一致的,以《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填写的征收率为准计算应纳税额。

        二、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税控加油装置报税数据和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但不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对加油站实施管理服务和税务检查的过程中,如有依据认为纳税人有故意降低征收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省公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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