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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6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6号

现行有效

2011.07.2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继续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1年6月30日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继续有效的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含联合发文12件),部分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

(一)货物和劳务税类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线电视台(站、网)收取的闭路电视收视维护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85号);

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3号);

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与慈善总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0号);

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71号);

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7号);

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

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8〕47号);

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76号);

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7号);

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09〕99号);

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2号);

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六沾复线铁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130号);

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 〔2007〕162号);

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 〔2006〕149号)

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

(二)所得税类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8号);

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26号);

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烈属及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第22号);

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92号);

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203号);

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70号);

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号);

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68号)。

(三)财产行为税类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282号);

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柜台如何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99号);

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破产重组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27号);

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资源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黔地税三字〔1995〕第10号);

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砂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76号);

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152号);

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68号);

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

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7〕55号);

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32号);

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3号);

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的通知》(黔地税二字〔1996〕第07号);

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数据传递和接收利用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21号)。

(四)国际税收类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91号);

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5〕74号);

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函〔2008〕198号)。

(五)征收管理类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63号);

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143号);

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的意见》(黔地税函〔2004〕307号);

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96号);

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铁路局在贵州省境内单位缴纳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17号);

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38号);

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样本)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6号);

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6〕89号);

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7〕18号)

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65号);

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8号)

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3〕58号);

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签订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0号);

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71号);

15、《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94号);

1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以及出资成立的国有控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60号);

1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93号);

1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转让有关税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72号);

1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2号)。

(六)综合类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72号);

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转发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9号);

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3号)。

二、 部分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件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通知》(黔地税征字〔1995 〕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失效;

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第06号)第三条失效;

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第85号)该文件中“商业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下限为1%”失效;

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146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失效;

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 〔2000〕139号)废止补充意见第三条;

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5〕52号)第三条失效;

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5〕123号)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失效;

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63号)第二条失效;

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7〕1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废止;

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41号)该文件第三条中“住宅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失效;

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6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第4项废止;

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88号)第五条第一款失效;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5号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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