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贵州  >  筑地税发〔2007〕255号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提高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筑地税发〔2007〕255号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提高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提高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筑地税发〔2007〕255号

全文有效

2007.8.6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

        自市局去年8月下发《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地税发〔2006〕239号)以来,我局陆续接到下属各征收单位的反映,在二手房交易中,核实征收与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差距较大。为公平税负,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结合贵阳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贵阳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由1%调整为2%。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准入许可证、发票或房屋建造成本和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者契税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房屋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我局均按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