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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非税[2019] 22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黔财非税[2019] 22号 我要评论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非税[2019] 22号


全文有效

2019.6.14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民航贵州监管局,省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经与省委宣传部共同研究决定,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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