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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税乎网注——根据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本文全文失效。

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失效

2016-8-26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和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11号)的规定,对黔西南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调整。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其自然人投资者为纳税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黔西南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黔西南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附件2)规定的标准执行。对零星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州地税发〔2012〕28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2.黔西南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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