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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9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9号

全文有效

2010-9-1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直接交易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或受托代销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二手车经销、拍卖以及直接交易中出售方为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交易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时,应当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办理车辆过户和缴纳税款的重要凭证。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则上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确需自行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合同一车一票的原则,发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税务机关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增值税的,双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第六条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的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的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二手车交易合同;

7.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销售方已申报纳税的,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自行开具的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二手车收购合同和销售合同。

第七条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遵循一车一票的原则。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受托代征增值税时,应按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手车交易市场受托代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

(一)属于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的;

(二)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但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发生经销行为的。

第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以经省级商务部门核准并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评估价格,计征增值税。实际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

第十条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以实际交易价格计征增值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一)参照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和中车联信息技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二手车价格手册》的有关数据指标,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同类车辆评估价格核定。

(二)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二手车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原购车价×降价系数(含事故车)×使用年限系数

其中:1.降价系数:50%

2.使用年限系数:

第一年                               100%

第二年                                90%

第三年                                80%

…… 逐年递减10%

10年以上                              10%

二手车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计税价格;交易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及拍卖企业,应按照一车一票一档的要求,建立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做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传递工作,并在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件1)、《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信息表》(附件2)。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及拍卖企业的纳税辅导和日常管理,及时掌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信息和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生购进二手车业务,凭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一)从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为记帐凭证。

(二)从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其他个人购进的,以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为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期初结存

本期领购

本期使用

期末结存









制表:                        审核: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信息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序号

发票开具日期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发票金额

代征    增值税

完税证明出具机关

完税证明所列税额

车型及号牌

机动车    发动机号

机动车    车架号

购买原价

原购买日期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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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                             审核: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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