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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地税发〔2009〕159号贵阳市地方税务局、贵阳市国家税务局贵阳市普通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贵阳市国家税务局贵阳市普通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筑地税发〔2009〕159号

全文有效

2009-4-2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加大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发票违法违章行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协税护票的积极性,将发票管理与社会监控结合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县(市、分)国家税务局,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均设立发票违章举报中心,专职负责受理发票违章举报,查实并处理发票违章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发票、进行发票查询等环节时,发现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均有义务向税务机关进行查询、举报。查询、举报方式可采用信函、互联网、电话等。

贵阳市国税系统发票违章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66;

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为: www.gzgy-n-tax.gov.cn;

贵阳市地税系统发票违章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851--5805000;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为:www.gytax.gov.cn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除外的普通发票。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举报下列发票违章行为,查证属实的,可获举报奖励金100元:

(一) 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

(二) 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项目不符发票;

(三) 任意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四) 未经批准跨规定区域使用发票。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举报下列发票违章行为,查证属实的,可获举报奖励金200元:

(一) 涂改发票;

(二) 开具作废发票;

(三) 虚开发票;

(四) 以其他收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五)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

(六)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

(七) 单联填开、上下联金额不符;

(八) 加价或变相加价开具发票。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举报下列发票违章行为,查证属实的,可获举报奖励金300元:

(一) 开具假发票;

(二) 损毁或擅自销毁发票;

(三) 窝藏假发票;

(四) 盗用他人发票;

(五) 私自印制发票、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专用章;

(六) 倒买倒卖发票。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应实名举报并留下联络方式。税务机关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奖励不公开。

第八条 举报人应自税务机关通知领取奖励之日起30日内凭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税务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举报奖励: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举报的行为将不给予奖励。

(二) 举报人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进行举报,不注明举报事项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同一次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一次举报多种违法行为,以最高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违章事实,对恶意虚假举报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非故意或不知情、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造成举报失误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10月1日颁布的《贵阳市普通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 本办法分别由贵阳市国家税务局、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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